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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熙投资开展2022年度私募基金法务培训
来源: | 作者:丰熙 | 发布时间: 2022-07-08 | 1176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入了解私募基金行业最新发展情况并积极适应相关监管要求变动,实现管理人的持续性合规运营,7月7日下午,丰熙投资全体员工在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周冰冰律师的指导下,完成了2022年度私募基金法务知识培训。



本次培训,周律师围绕“私募基金监管体系、涉诉纠纷情况及风险防范”三大主题,并结合私募基金业务的特点和丰熙投资私募基金业务的现状,为大家做了详细的分析与讲解。


私募基金现有监管体系构成主要有:一法(即《证券投资基金法》)、一条例(即《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三规(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若干自律规则(即《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合同指引》)


在风险防范方面,周律师针对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延期清算等重点环节分别提出详细的建议。


作为私募管理人,首先要提高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精确性,增强投资者与产品之间的适配性,加强对产品特质的说明和风险揭示。(法务参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其次,应充分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强化诚信履约意识,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基金财产。同时也要强化勤勉尽责意识,审慎投资和管理资金,投资前充分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加强自身履职能力,提高资产管理水平,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基金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引发投资纠纷。(法务参考:《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第八条、《九民纪要》第94条【受托人的举证责任】、《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三)【管理人职责】)



在信息披露环节,管理人应如实披露基金投向、投资收益分配、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相关信息。(法务参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


最后,延期清算方面要明确私募基金退出的具体条件和方式,制定与私募基金组织形态相匹配的退出方案,以及清算条件、程序、方式、期限,以及清算不能时的救济途径。并且,私募基金终止时,管理人应当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制作清算报告。(法务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二十八、《民法典》合同篇、《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培训结束后,大家积极发言,针对基金管理中的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等相关问题进行咨询,周律师均一一给予解答。



本次法务培训对丰熙投资规范化运作和投资管理专业能力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对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合规素养,培养员工的合规风险意识,建立健全丰熙投资的合规风险防范机制起到了积极作用。


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防范与规避风险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健康、稳定运行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丰熙投资公司文化建设的重点之一。


自成立以来,丰熙投资不断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合规自律探讨和合规文化活动,提高全体员工对合规重要性的认识,以实现持续合规性运营,助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