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作者刘方楠,浙江大学工学博士,曾在多家上市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参与并负责一类创新药全周期项目管理,多年二级市场投资经验,现任杭州丰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覆盖医药板块优质公司,擅长从基本面、市场面同时思考投资的胜率与赔率,做时间的朋友。
6月13日,医保局发布了《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征求意见,意味着2022年的医保目录调整已经启动。整体的目录调整工作将会持续5个月,7-8月为企业申报阶段,8月为专家评审阶段,医保局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建立评审药品数据库,9-10月为谈判阶段,11月公布医保目录调整结果。
除了常规调整和鼓励儿童用药和罕见病用药申报外,值得一提的是《调整方案》披露了两个重要变化,一是引入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二是首次公开了续约规则。
一.《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
在《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中提到,企业报价分别与医保支付意愿对比,只要有1家企业的报价不高于医保支付意愿,则该通用名药品纳入医保乙类目录,否则不纳入。
企业报价不能高于申报截止日前2年内有效的省级最低中标价和申报时提交的市场零售价格。药品通过竞价纳入医保目录的,取各企业报价中的最低者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暂定为2年。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医保局事先会由相关专家根据药品经济性拍出一个心理价位(即医保支付意愿),只要厂家的报价低于该价位,该通用名就可以纳入医保乙类目录,最终的支付标准取各企业报价最低的。
《竞价规则》还贴心地举了个例子:
1.若A、B两家企业报价均高于100元,没有企业入围,该药品通用名不被纳入《药品目录》。
2.A、B两家报价中,有一家低于100元,该药品通用名被纳入《药品目录》,支付标准取A、B两家报价中低者。
3.所有参与竞价的企业,应当承诺向全国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供应药品的价格不能超过参与竞价的报价。
该规则粗看平平无奇,但理论上其中隐含了个很有趣的定价策略,比如当A企业报价98,B企业报价120时,该药品通用名依然被纳入《药品目录》,且支付标准为98,但B企业由于报价120,根据第三点,B企业可以以120元高价进院,多出来的溢价由患者支付。
和集采相比,《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由于缺少淘汰机制,所以在囚徒困境的构筑上力度会弱很多,企业的定价也会更加灵活,在非独家品类中很有可能出现高低档的差异化产品。
二.《续约规则》
《续约规则》主要针对独家品种,这里引入一个比值A,比值A=医保基金实际支出/基金预算影响预估值,当比值A≤200%按照下述规模简易续约,超过200%时需要重新谈判。
当医保基金年均实际支出金额在2亿元以内的:
1.比值A≤110%,无论实际支出额多少,支付标准均不作调整。
2.110%<比值A≤140%,支付标准下调5%。
3.140%<比值A≤170%,支付标准下调10%。
4.170%<比值A≤200%,支付标准下调15%。
并且当医保年均实际支出金额在2-10亿元之间,下调幅度增加2%;10-20亿元之间,下调幅度增加4%;20-40亿元之间,下调幅度增加6%;40亿元以上的,下调幅度增加10%。
从中可以发现当A≤200%时,大品种的最大降幅为25%,换句话说爆发性大单品的降幅上限为25%,和之前的谈判结果相符合。当A≤110%时,销售平稳的大单品降幅为10%,意味着整体销售额基本步入负增长。该规则会加速一个药物的产品销量周期,也是压制创新药DCF估值的一个因素。
虽然预算预估值为医保局根据不同药品特性做的一个测算,具有不可预测性,但该规则的披露在一定程度上明确降价规则,方便企业和投资人做好规划和预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