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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私募与“伪私募”的区别
来源: | 作者:左善 | 发布时间: 2021-09-14 | 4203 次浏览 | 分享到:


8月30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发表讲话,指出我国私募基金仍然存在多而不精、大而不强、鱼龙混杂等情况,行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真私募与伪私募并存、优秀管理人与“伪”管理人并存、接受登记管理和市场无序生长并存等乱象,本文整理了一些合规私募与“伪私募”的特点与区别,希望对各位基金投资者防范“伪私募”及非法集资有所帮助。

 

私募投资基金简称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向符合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主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等。与公募基金不同,私募基金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私募基金必须姓“私”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募集资金,也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或200人以上的特定对象)进行宣传和推介。


不符合条件的可以看作是“伪私募”,严重的话可能涉及到非法集资,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要擦亮眼睛。

 

2、私募基金设立有门槛

首先,各类私募基金的管理人除了需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外,注册资金要达到1000万以上,并且至少有三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符合条件后基金业协会才会给私募管理人进行登记备案。


其次,私募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也必须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无论是私募机构备案还是基金产品备案,投资者都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官网(www.amac.org.cn)查阅到相关信息。



还要注意一点,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只表明私募管理人符合最基本的设立门槛,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也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所以投资者要警惕某些私募基金以“协会背书”等为名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3、私募基金不是“债”

私募基金不是债券,不具有固定收益证券的特征,而是具备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并且起投金额为100万起,私募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比较难建立信任关系,有一些私募管理人为了顺利募集到资金,会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这个是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


无论是私募还是公募的任何基金产品,都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收益或者私下里与投资者签订最低收益合约,真正有实力的私募管理人也不会用此类违规操作来获取投资者的信任。

 

4、私募投资讲究“门当户对”

私募基金的投资也有门槛,即只有合格投资者才可参与投资,监管部门从资产规模(机构投资者)或收入水平(个人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或申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仅仅达到合格投资者门槛还不够,监管制度还要求私募管理人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同时私募管理人需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选择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5、私募运作的“透明”

私募管理人在制定并与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时,需要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安排基金托管事项(如不进行托管,需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在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中要坚持专业化管理、建立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投资者如果遇到私募管理人失联、跑路或基金财产被侵占、挪用等基金存在重大风险等情况,要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所在地证监局反映,或者在纠纷发生后及时通过仲裁、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盘点完合规私募的特点,我们再来看看“伪私募”的一些常见特点:


1、未经协会备案

机构或基金产品均未经协会备案,就以私募基金的名义进行推介、募集,广大投资者要特别注意机构或基金产品是否符合备案登记这第一道门槛。

 

2、募集方式违规

通过公开的方式推介、募集,如使用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直播等向不特定对象(或超过200人以上的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

 

3、募集对象违规

有一些私募管理人的登记备案、推介宣传环节没有问题,但是他们如果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或机构进行募集资金,就属于违规操作,不符合投资适当性管理,比如有些私募机构为募集到资金,会“帮助”投资者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甚至煽动以“拼单”“凑单”“基金份额拆分转让”等方式突破合规投资者底线,这属于严重违规行为,非合格投资者需要对此保持高度警惕。

 

4、承诺收益、片面宣传

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更没有稳赚不赔的投资产品,就连风险等级为R1的货币型基金,都不允许管理人对投资者做出任何的收益承诺,所以投资者一定要理性看待自带“保本保息”条款的私募基金或其他理财产品。

 

还有一部分私募管理人会利用短期的高收益率对基金产品进行片面地宣传,这不仅违背了“真实、准确、完整”信披原则,更会误导投资者做出不理智的投资决策,投资基金之前最好看一下基金经理任期里完整的历史业绩。

 

又或者借以“知名银行、券商托管”为宣传噱头,吸引金融知识比较薄弱的投资者来买基金,私募基金一般不强制要求托管,而私募机构如果请了知名银行、券商托管基金,不等于该基金未来收益会很好。

 

5、违规运作

基金的投资运作环节里,有一些私募管理人可能为了追求更多的超额收益会做出违规操作,甚至违反了基金合同里的约定,这样可能会加大基金产品的投资风险,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更严重的情况是管理人失联、跑路,基金财产被侵占、挪用等。

 

还有一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主动的风险管理,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投资标的大股东或关联方溢价回购,从而达到变相从事放贷业务的目的。

 

投资者如果在持有基金的期间遇到以上情况,要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所在地证监局反映,通过仲裁、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结来说,正规的私募管理人从备案、设立产品、募资到投资运作等环节都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里来执行,而“伪私募”总是借各种手段变相突破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给投资者带来种种风险隐患广大投资者在被推介私募产品时要多注意。


(文/景裕资产 左善)